來源:巧家警方微信公眾號
2018-08-21 14:54近日,巧家縣公安局馬樹派出所成功查處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,行政拘留1人。
8月16日22時許,巧家縣公安局輔警在馬樹鎮(zhèn)開展信息采集工作時,遭到村民徐某某言語辱罵,造成惡劣影響。馬樹派出所接到報警后,依法將徐某某傳喚至馬樹派出所進行詢問,徐某某如實供述了其公然辱罵他人的違法事實。
經(jīng)查明,徐某某經(jīng)常酗酒且脾氣古怪,由于往年一起矛盾糾紛,對民警的解決方法不滿意,便對警察心懷不滿,在面對警務人員對其進行信息采集時無理取鬧,不聽警務人員解釋,并用污穢言語對警務人員進行辱罵。
目前,徐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予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。
以案說法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二章第三十八條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、誹謗和誣告陷害”。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(fā)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