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昭通新聞網(wǎng)
2018-12-10 16:08◆汪昌蓮
11月23日,經(jīng)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,《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該《條例》中,在界定見義勇為人員時,將“不顧個人安危”表述刪除,強調(diào)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,既肯定大義凜然、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為,更鼓勵和倡導科學、合法、正當?shù)摹耙娏x智為”。
首次將“見義智為”入法,鼓勵和倡導科學、合法、正當?shù)摹耙娏x智為”,無疑是社會管理的巨大進步。不可否認,因見義勇為而受傷,甚至獻出生命,其反映出的道德精神值得褒揚。問題是,雖然道德能夠使人“從善”,是約束人們保持文明狀態(tài)的無形規(guī)范,但道德的標準不宜拔得過高,應盡量降低人們因遵從道德而付出的代價。
可見,將“見義智為”入法,彰顯人本情懷。換言之,不鼓勵“不顧個人安危”,倡導“見義智為”,這不是道德的退化,而是現(xiàn)代文明對于道德的“修正”,是道德的理性回歸。因此,江蘇省的這個規(guī)定,對全社會是具有借鑒價值的。我們的法律和制度,應更強調(diào)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,應更注重對未成年人等群體權益的保護,這樣既有助于提高見義勇為的效率和質(zhì)量,又可以減少見義勇為中的意外傷亡。我們當然期望在未成年人心中播下見義勇為的種子,但我們更需要他們在成長過程中去“見義智為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