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掌上威信
2018-12-21 09:34該案在威信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2017年農(nóng)歷冬月至2018年7月期間,被告人楊某剛單獨或伙同毛某某(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,不追究刑事責任),在威信縣扎西鎮(zhèn)、麟鳳鎮(zhèn)、羅布鎮(zhèn)、高田鄉(xiāng)等地實施盜竊十二起,竊取現(xiàn)金及財物價值人民幣共計16470元,其中被告人楊某剛單獨實施盜竊三起,竊取現(xiàn)金及財物價值人民幣4800元,伙同毛某某實施盜竊九起,竊取現(xiàn)金及財物價值人民幣11670元。
被告人有一次盜竊未遂。此外,被告今年5月23日竄至威信縣羅布鎮(zhèn)順河村一胡姓村民家中,趁胡不注意,將胡放于屋內床上衣服口袋內的1000元現(xiàn)金盜走。楊某剛系有盜竊前科人員,2008年6月曾因盜竊罪被威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2014年11月刑滿釋放。
審理查明,被告人楊某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多次秘密竊取他人現(xiàn)金、財物共計16470元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盜竊罪。
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有坦白情節(jié),庭審中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案發(fā)后退還了部分贓款,對其可從輕判處;其伙同毛某某盜竊威信縣扎西鎮(zhèn)小關口凈心寺的過程中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屬犯罪未遂,對該犯罪事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。
被告人楊某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在刑罰執(zhí)行完畢后,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,且多次實施盜竊,應從重處罰。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剛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。
昭通新聞網(wǎng)文稿校對:白春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