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云南網(wǎng)-春城晚報
2019-02-15 09:24原標題:“套路貸”敲詐12名車主 4人涉惡團伙昨受審?
“套路貸”,是一種新型犯罪方式,作案人員不是為了放貸,而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,處心積慮設(shè)計一套“陷阱”。由張某明、康某偉等被告人組成的“套路貸”團伙,成立車貸公司后,自己不當公司法人和股東,而是雇傭手下人員當法人和股東。最終,他們難逃法律制裁。昨日,西山區(qū)法院公開審理這起“套路貸”涉惡團伙案。
西山區(qū)檢察院指控:2017年11月份,被告人張某明伙同康某偉、蔣某田(另案處理),共同出資經(jīng)營車貸業(yè)務(wù)。張某明在萬達廣場租用辦公室,成立了“昆明萬添商務(wù)信息咨詢有限公司”(該公司并無從事貸款業(yè)務(wù)的合法資質(zhì),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上顯示公司法人為馮某,股東為李某),對外以“萬浩車貸”名義吸引急需小額貸款的借錢人來辦理車輛抵押貸款。經(jīng)營方式為,“萬浩車貸”尋找借款人,借款人提供車輛作為抵押借貸(實際車輛并不置于被告人處),“萬浩車貸”審核后放貸,并在放款時,扣除多項費用,借款人實際到手款項與借款金額不同。借貸過程中,“萬浩車貸”提供借貸格式合同,讓借款人承擔苛刻嚴格的逾期責任,一旦逾期,借款人要承擔高額違約金,“萬浩車貸”有權(quán)拖車。一旦拖車,“萬浩車貸”將索要高額拖車費和上門費,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還清所有本金和支付各種費用。
這個涉惡車貸公司,先后對12名車主實施敲詐勒索。2017年11月14日,帥某因急需資金,將自己的蒙迪歐汽車作為抵押,向“萬浩車貸”借款3.6萬元,“萬浩車貸”在放款前,以抵押車輛要裝定位系統(tǒng)為由,扣除了3000元費用,帥某實際拿到手里的借款為3.3萬元。還款時間為15天一期,6期還完,利息按照每1萬元月息900元計算,每10天還一次。合同是格式合同,帥某為了盡快拿到借款,沒有看合同就簽字了,“萬浩車貸”一方?jīng)]有人簽字和填寫信息,當帥某簽字后,對方直接把合同收起來,沒有給帥某一份合同。隨后,車貸公司的人在帥某的車上安裝GPS,同時,帥某將車的備用鑰匙交給“萬浩車貸”。安裝完GPS后,“萬浩車貸”將3.6萬元轉(zhuǎn)給了帥某,但安裝GPS的人說,要求帥某支付3000元,這3000元里面含1200元的GPS費、800元安裝費以及1000元還款保證金。
2017年12月17日,帥某沒有還款,“萬浩車貸”的人找到帥某,說帥某違約了,需要支付1萬元的拖車費,還要支付7.2萬元違約金,如果湊不出錢,就要把帥某的車賣掉。后來,“萬浩車貸”的人直接將帥某的車開走,因帥某未能滿足“萬浩車貸”的要求,便將帥某的汽車直接賣到珠海,買車人將車開到福建泉州。帥某得知后,2018年1月8日,他再次找到“萬浩車貸”商談贖車,對方答復(fù):只要湊齊8.3萬元,還是可以把車贖回來的。迫于無奈,帥某只有按照車貸公司的要求,支付了8.3萬元后,才把自己的愛車贖回來。經(jīng)鑒定,案發(fā)時,帥某的汽車價值12.9萬余元。
除了帥某遭遇“套路貸”外,還有另外11名被害人也遭受到“萬浩車貸”等人組成的團伙設(shè)計的“套路貸”陷阱。
公訴機關(guān)認為:張某明、康某偉是“萬浩車貸”的實際控制人、發(fā)起設(shè)立人及領(lǐng)導(dǎo)者,對整個借款、追債體系流程的運營管理具有決定作用和重要影響,李某、馮某受雇傭安排,分別作為放貸業(yè)務(wù)主管、催收主管,對“萬浩車貸”的日常管理、貸后催收作出決定、安排員工,對體系運轉(zhuǎn)具有重要作用。4被告人在借貸關(guān)系中,以拖車行為索債,進而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逾期費用,其行為應(yīng)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。同時,被告人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,擾亂經(jīng)濟、社會秩序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,符合惡勢力犯罪特征。4被告人屬于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,應(yīng)當認定為犯罪集團。
法庭上,4被告人發(fā)表了各自的辯護意見。因案情重大,本案將擇日宣判。(云南網(wǎng)-春城晚報記者 柏立誠 通訊員 何敬彬 攝影報道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