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昭通新聞網(wǎng)
2020-02-03 18:04關(guān)于依法嚴厲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
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
昭公通【2020】1號
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有效維護社會秩序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(guān)于辦理妨害預防、控制突發(fā)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等規(guī)定,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、昭通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間,依法打擊下列違法犯罪行為:
一、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,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,危害公共安全的;
二、拒絕、阻礙工作人員依法采取的防疫、檢疫、強制隔離、隔離治療、封鎖疫區(qū)等疫情防控措施,或者拒不如實告知重點疫情地區(qū)行程及疫情人員接觸史,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;
三、堵塞交通,阻礙正在執(zhí)行疫情防控任務的救護車、警車、公務用車等交通工具行駛的;
四、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、微信、微博、QQ群、短信群等網(wǎng)絡媒體、社交平臺或者在公共場所傳播,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信息而故意傳播的;
五、非法散布涉疫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;
六、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資、設(shè)備,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;
七、串聯(lián)、煽動、組織非法集會、游行、示威,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;
八、生產(chǎn)、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藥、劣藥及偽劣的口罩、手套、消毒水等產(chǎn)品的;
九、假借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用品的名義,騙取他人財物的;
十、借疫情防控之機,哄抬物價、囤積居奇、牟取暴利的。
對上述行為,違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