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(guī)范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,促進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,根據《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》(云政發(fā)〔2014〕65號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本人及其親屬認定為低收入人口的,實行備案管理。
其他公職人員及其親屬認定為低收入人口的備案管理參照執(zhí)行。
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包括:
(一)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部門公職人員;
(二)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從事民政工作的人員;
(三)村(社區(qū))黨組織成員、村(居)民委員會成員和村(居)務監(jiān)督委員會成員;
(四)政府購買服務從事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的人員;
(五)其他從事低收入人口認定受理、初審、家庭經濟狀況核查、審核確認等工作的人員。
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親屬主要包括以下人員: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;配偶的父母、子女的配偶。
本條所稱父母、子女,包括繼父母子女、養(yǎng)父母子女。
第五條申請認定低收入人口時,申請人應主動申報其親屬中有無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。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受理后,對需備案的進行分類整理,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民政部門。縣級民政部門對需備案的應全部入戶核查,批準認定為低收入人口的按本辦法進行備案,并填寫《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認定親屬備案表》。
第六條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有親屬為低收入人口的,應主動申報備案。
村(社區(qū))、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填寫《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認定親屬備案表(工作人員)》,向本人所在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低收入人口認定經辦機構申報備案,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審核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。
縣級以上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填寫《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認定親屬備案表(工作人員)》,向親屬認定為低收入人口的縣級民政部門備案。
第七條縣級民政部門對備案檔案實行單獨管理,一戶一檔。
歸檔材料包括:備案表,低收入人口認定申請、初審、審核確認和動態(tài)管理等相關材料的原件。
第八條州(市)、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認定親屬備案長效監(jiān)督檢查機制。
第九條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回避制度,在涉及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親屬的入戶調查、初審、審核確認以及動態(tài)核查、民主評議等環(huán)節(jié),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應回避。
第十條申請人未主動申報的,縣級民政部門應重新復核,符合條件的完善備案手續(xù),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動態(tài)退出。
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不主動申報親屬為低收入人口并備案的,或不落實回避制度的,縣級民政部門應予以通報并責令其改正。
第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,確保電話暢通有效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第十二條對違規(guī)操作認定為低收入人口的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依紀依法追究責任。
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,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。《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員低保經辦人員和村(居)民委員會成員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》(云民社救〔2017〕21號)同時廢止。其他文件中有關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備案規(guī)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